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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頒布國立公園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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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22年成立台灣國家公園調查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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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23 成立大屯山國立公園協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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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24年10月20日 成立國家公園委員會
訂定國立公園設立標準
提出3個預定地(大屯國立公園,次高國立公園,新高阿里山國立公園)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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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26年台灣總督府正式核定公布3處國家公園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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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26年爆發第二次世界大戰,遭擱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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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34年台灣光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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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45年立委吳望伋建議政府早日規畫並設立國家公園
聯合國亦希望中華民國盡早設立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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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50年交通部觀光小組第五次委員會建議草擬國家公園法
同年,4月9日組成專案小組研擬國家公園法
參酌美國及日本立法情形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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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53年將研擬出簡要的12條草案報請行政院核示
當時行政院長嚴家淦裁示並贊成,交由審查委員審查結果"本案暫不立法"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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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55年提出台灣地區設置國家公園及保護區建議書
世界國家公園委員會主席哈羅亞來華訪問,建議政府應應盡速完成國家公園立法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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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58年2月完成草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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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59年3月經行政院討論決議"修正通過報請立法院審議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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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61年5月完成三讀,6月13日公布",國家公園法"正式誕生
立法院決議責成行政院由內政部擬定施行細則
但未積極推動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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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62年內政部辦理國家公園推動工作
於民政司下增設"公園史蹟科"
其主要工作為擬定"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"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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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63年2月送請行政院核定
結論全案通過然暫不予公布實施
國家公園推動再次受阻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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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66年內政部邀請學者詳細檢討修正後再次報請行政院核定
結果還是"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"暫無發布必要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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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66年7月8日行政院指示,成立推動國家公園規劃工作小組
召集人為內政部民政司居伯鈞
初步選定太魯閣地區為第一座國家公園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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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66年9月1日當時行政院長,蔣院長經國先生,指示從事建設應顧及天然資源與生態之保護
推動國家國家公園規畫小組
捨太魯閣,優先規劃墾丁